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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劳动纪律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 2023-12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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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目的:

增强宿舍管理员遵纪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,规范员工行为,提高员工素质,保障宿舍管理中心各项工作正常、有序开展,参照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修订本办法。

二、管理办法:

(一)出勤到岗:

1.上下班无故未按要求打卡者(迟到/早退/缺卡等),视情节轻重罚款20元/次-50元/次。

2.无故脱岗:检查不在岗,5分钟内不到者罚款20元,10分钟不到者罚款50元,20分钟不到者罚款80元,30分钟不到者罚款100元,30分钟以上未到者按旷工一天扣罚当天所有工资处理并罚款200元,旷工1天以上5天以下,每天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20%。当月旷工 5 天及以上的,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,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

3.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,按照旷工处理,并罚款200元,情节严重者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,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

4.工作时间伏桌睡觉,工作疏忽者,第一次罚款100元,第二次罚款200元,第三次罚款500元,第四次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,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

5.积极参加各类会议及培训,无故迟到者,一次罚款20元,无故早退者,一次罚款20元,无故缺席会议者,一次罚款50元。

(二)卫生、物品管理:

1.未按要求做好值班室和责任区(岗位周边5米以内范围)的打扫、保洁、安全隐患发现、物品摆放等,视情节轻重罚款20元/次-50元/次。

2.私捡寝室内物品,造成损失者,按损失物品的实际金额赔付,并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/次-100元/次。

3.工作时间值班室空调、照明灯具等任意一项未关闭者,造成资源浪费的,视情节轻重罚款20元/次-50元/次。

4.宿管间使用大功率电器者,视情节轻重罚款20元/次-50元/次。

(三)制度建设:

1.对于来访人员不进行身份核实,不闻不问,不作登记,任由进出,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/次-200元/次。

2.工作时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的,如:玩游戏、看小说视频、刷抖音等,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/次-200元/次。

3.工作时间未按流程办理岗位业务,如:钥匙借用、入住、退宿、调寝等业务办理的,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/次-100元/次。

4.未按要求进行各类登记工作,如:晚归晚出、来访人员登记等,罚款20元/次-200元/次;因工作失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,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5.交接班无记录,交接工作不清楚,出现互相推诿等,视情节轻重双方责任人各罚款20元/次-50元/次。

6.未按规定时间(早上06:30开门,晚上22:30关门,周五、周六晚上23:00关门)及要求(大厅进出玻璃门全部打开)开关宿舍大门,视情节轻重罚款20元/次-50元/次。

7.每日入住、退住、调寝汇报登记:错报、漏报,视情节轻重罚款10元/次-50元/次。

(四)工作执行:

宿舍管理员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者,罚款50元/次,拒不执行工作安排者,罚款100元/次,情节严重者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,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

(五)礼仪规范:

1.着装不规范者,如着:睡衣、睡裤、吊带、背心、拖鞋等,视情节轻重罚款20元/次-50元/次。

2.未规范使用文明用语,与师生、家长发生争执或出现“生、冷、硬、顶、推、拖”现象的,视情节轻重罚款20元/次-100元/次。

3.凡因服务态度被投诉者,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/次-100元/次;其他投诉成立者,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/次-100元/次。

三、其他:

1.本管理办法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,如因宿舍管理员失责给宿管中心或学院造成损失的,应酌情予以相应处罚,情节严重者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
2.宿舍管理员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,当月绩效工资全部扣除,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,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,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3.本管理办法从2024年1月1日执行。


后勤产业管理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3年12月2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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